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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6********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建瓯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街**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2018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超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4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江某某(已起诉)、谢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建瓯市**镇**餐馆吃饭,期间江某某到被害人陈某丙的桌子敬酒时,江某某未见陈某丙饮自己敬的酒,于是江某某认为陈某丙不给面子,遂持桌上餐具砸向陈某丙,闻讯赶来的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等人同时对陈某丙及当时劝架的被害人甘某某实施殴打,期间王某某分棍子给谢某某、李某某等人,为殴打陈某丙、甘某某提供作案工具。经建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丙的伤情属轻伤一级,甘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9月14日,在其家中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案记录、立案材料、归案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材料、出警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谢某某、王某某、陈某乙、余某某、陈某丁、李某某、赵某某、周某某、潘某某、范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江某某、谢某某、叶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建瓯市公安局物证室出具的鉴定书。

6.勘查、辨认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新华

2019年4月11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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