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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92********,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2018年10月13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5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同月18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同月22日、同年7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电话招引违法人员邱某甲(另案处理)至其位于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家中二楼的客厅内,由被告人陈某甲提供毒品及吸食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先后容留违法人员邱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三次。

2020年3月6日、同月21日、同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招引违法人员谭某甲(另案处理)至其上述地点,或由被告人陈某甲提供毒品,或由其联系购买毒品,并提供吸食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先后容留违法人员谭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三次。

2020年4月4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根据线索在汕头市龙湖区***中街*******有限公司抓获吸毒违法人员谢某甲(另案处理),并在违法人员谢某甲位于**村**街**巷*号***房的住处抓获被告人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陈某甲持有的锡纸一盒、高级火机气体一盒、乐虎饮料瓶一个、塑料吸管三根、绿色打火机一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前科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人谭某甲、邱某甲的证言及辨认;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5.现场检测报告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证及检查笔录、相关照片的辨认、现场平面图;

7.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曾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处罚,在二年内又提供场所、毒品和吸毒工具,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莹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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