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34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村**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同年8月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请黄某甲、黄某乙、梁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戴某某、李某某共6名工人于2019年12月6日上午在其承包的化州市官桥镇**村**岭林地炼山(烧杂草)。炼山从早上七点多钟开始,直到中午12时许,发现山火越过防火路将西南边的林地点燃。由于天气干燥、风大,山火迅速蔓延,烧毁**林场、**村委会部分村庄的林木。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火烧林地为化州市官桥镇**村委会**岭、**岭等,过火林地面积共133.9624公顷,其中有林林地面积121.7624公顷,无林林地面积12.2公顷,树种分别是桉树和松树,桉树蓄积4392立方米;松树蓄积588立方米,林木经过火烧,树叶和树杆已呈枯萎状。化州市官桥镇**村**经济合作社、陈某丁、陈某丙、陈某乙等人谅解了本案的失火行为。2020年5月20日,**农场收到陈某甲、张某某的赔偿后,谅解了陈某甲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嘉荣
检察官助理:李美玲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化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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