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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公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04日13时42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茶陵县**街“农家映象”喝酒后驾驶湘******小型客车搭乘陈某丙,沿茶陵县东阳街北侧路面由东往西行驶至托邦酒店十字路口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遇被害人吴某某驾驶湘******小型客车沿东阳街由西向东直行驶来,致使湘******小型客车右前角部位与湘******小型客车左后门部位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陈某甲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显示血液标本中乙醇含量为115.10mg/100ml,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0月26日,经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湘******小型客车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3000元,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2)接待笔录;(3)被告人陈某甲的驾驶证、机动车查询信息、户籍信息;(4)被害人吴某某的身份、驾驶证、机动车查询信息;(5)酒精呼气测试单;(6)被告人陈某甲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8)被告人陈某甲的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9)调解协议书、收条;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1)株仲天司鉴中心【2018】毒鉴字第496号鉴定意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伟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1507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

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

4.起诉书副本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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