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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路**号,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建瓯市水西新区行驶至江滨路锦江路段时,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发现陈某甲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后民警将陈某甲带至建瓯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驾驶证复印件、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静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5927****

2、案卷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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