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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1********,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住广东省兴宁市**街道**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26日06时某某,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VDB****号轻型普通货车行经广东省揭阳市河婆街道环城东路路段时,追尾碰撞到前方同向由刘某甲驾驶(载彭某甲花)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被害人刘某甲、彭某甲花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陈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审核,陈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彭某甲花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刘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与被害人彭某甲花、刘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认某某具结书等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朗、秦某某、彭某乙、赵某某雄、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彭某甲花、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某某与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出具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乙

检察官助理:林某某瑜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认某某具结书》1份,另附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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