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5********,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占陈村C区**号。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5,被告人陈某甲明知粤BKA****号中型普通客车存在安全机件失灵而继续驾驶,途经普宁市流沙北二环流沙东街道湖东村路段时,碰撞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喜,造成王某喜当场死亡。经交通部门现场勘验调查认定:陈某甲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喜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鉴定:粤BDA****号中型普通客车肇事前制动系技术状况异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有关规定。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喜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在现场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理。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机动车行驶证、行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张某某、高某某、江某鸿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机动车安全机件失灵而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