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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污染环境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12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件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5月27日凌晨2时左右雇佣司机余某某驾驶一辆皖S2H****号红色大货车到潮阳区**镇**乡**路**号仓库内将一批废旧电路板运载至潮阳区**镇**村**附近暂放准备载往江西省贩卖。2018年6月1日该货车在**村**旁被查获时,现场查获废旧电路板23117公斤。经潮阳区环保局经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场查扣在皖S2H****红色大货车车厢内的物品属于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行业来源为非特定行业;废物代码为900-045-49;危险特性为T。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陈某丙、邵某某、陈某丁、黄某甲、黄某乙、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认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俊盈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一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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