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1 月10 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按照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事前授意,驾驶牌号为苏M*****宝马牌轿车,在本市东兴镇一道路尾随酒后驾驶牌号为苏M*****大众牌轿车的朱某某,伺机碰撞朱所驾车辆尾部,并以报警相威胁,索要钱财。后张某某佯装帮助朱某某协调私了,代付被告人陈某甲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从中得款人民币1000 元,余款归还张某某。事后,张某某向朱某某索回全部款项。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亲属代其向被害人朱某某退赔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车辆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借条、收条、车辆档案,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陆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及涉案人张某某、左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薛飞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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