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重庆赤湾东方物流公司货车司机,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坊楼**村**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2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系重庆**物流公司的货车司机,经常开车到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世快递送货,通过百世快递公司员工陈某乙介绍,认识了百世快递公司收货员被害人陈某丙,后两人关系越来越近,先后四次在被告人陈某甲的货车上、临港区志诚家园小区一出租房内、大润发旁一宾馆内发生性关系。应被告人陈某甲的要求,陈某丙先后三次与被告人陈某甲裸聊,途中被告人陈某甲截取裸聊视频图片13张保存。后得知陈某丙与公司另一货车司机有暧昧关系,被告人心生醋意,在2019年1月6日通过微信发了三张裸聊截图威胁陈某丙,让其出三万元买回全部裸聊照片,否则将把照片发给陈某丙老公。后陈某丙在其老公陪同下报案。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产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产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敏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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