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48********,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苑**幢**单元**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6 月29 日,路桥区桐屿街道立新村老人协会由会长陈某乙(另案处理)和作为副会长的被告人陈某甲出面向景瑞望府小区工地讨要戏金,因嫌弃对方给的戏金太少,经陈某丙(另案处理)同意后,由陈某甲纠集人员用拖拉机拉来两车建筑垃圾将景瑞望府小区大门堵上,并安排村里老人守在现场阻扰工程正常施工,造成景瑞望府小区工地停工数日。迫于施工压力,景瑞望府小区开发商与陈某甲、陈某丙谈判,并给付人民币25 万元解决此事,之后景瑞望府小区工程才得以正常施工。
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分户明细对账单、接警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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