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14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街**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温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承租了两套别墅房,并私自将别墅改造成多个房中房准备用来出租牟利。因此类房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引起小区业主多次投诉,**街道办事处接群众投诉后,决定由该街道办副书记戴某某负责带队清理整治。随后街道办相关部门按照戴某某的指示,将陈某甲承租的别墅查封,禁止出租,准备拆除,**小区管理处也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对该两套别墅楼实施停水停电处理。陈某甲于2018年6月19日持刀来到**小区管理处,威胁管理处工作人员恢复供水供电。随后民警到场后将陈某甲抓获,将陈某甲行政拘留2日。陈某甲认为是戴某某导致其投资失败,遂怀恨在心,产生了偷拍戴某某的个人隐私来要挟戴某某,让自己继续经营房中房的想法。
2018年8月,陈某甲在华强北购买了多套针孔摄像设备、录音设备和计算机远程监控系统,并通过白天开车进入街道办,一直在车上躲藏等候到深夜的方式,进入到戴某某位于主楼**房的办公室内,在天花板上安装针孔摄像设备,在桌子下面安装了录音设备,在戴某某秘书等人的办公电脑上也安装了远程监控系统。陈某甲通过安装的设备,连续录制了十多天戴某某在办公室的所有举动,其中包括一些戴某某的个人隐私情况和违纪行为。
随后被告人陈某甲多次给戴某某打电话,并发送录像截图,自称有被害人戴某某的材料,同时发送了手机短信给戴某某。戴某某因自己的隐私和违纪行为被陈某甲掌握,害怕陈某甲公布出去,想息事宁人。2018年11月6日,戴某某、陈某甲在**街道办事处**会议室一次交谈过程中,戴某某提出给陈某甲人民币20万元用于周转,陈某甲同意后,戴某某联系了朋友李某将2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到**会议室,陈某甲拿到20万元人民币后将其中十万元还了个人借款,七八万元用于赎回自己抵押借款的车辆,其余用于个人消费。
此后,陈某甲再多次联系戴某某,称自己共有22段戴某某的视频,想“一次性解决”,并以此为要挟向戴某某索要钱财。戴某某害怕陈某甲将视频公布,便和陈某甲多次见面,交谈给钱的事情。最终双方未能谈拢,陈某甲随即将自己录制的戴某某的视频进行剪辑,并将视频标题定为“深圳**街道书记多次受贿”,于2019年3月8日通过新浪微博、优酷网上传发布,引起网民大量关注和转发,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优盘八个、IPAD两部、移动硬盘一个、电脑一台、录音笔一只;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检查笔录、录像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戴某某、陈某丙、李某乙、陈某乙、陈某丁、赖某某、李某丙、梁某某、伍某某、李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对龙岗分局送来的三个摄像设备进行检测,认定此次送检的三个摄像器材具有隐蔽窥视功能;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陈某甲电脑中的“猫头鹰卫士”管理端软件具备对安装有“被控端”软件的戴某某等三人的电脑远程管理功能,即含创建、修改、删除电脑文件及远程监控电脑屏幕和远程控制功能;戴某某提供的录音中有四段录音中的“男二”语音是陈某甲所说;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是在多次暗示其有偷拍视频在手、随时可以发布在网上相要挟,进而使得戴某某没有办法才以借为名先给付陈某某20万元人民币,以避免自己被偷拍的视频被发布到网上从而引发舆论或调查的情形发生,双方没有金钱往来的关系基础,戴某某完全是在被精神强制的情况下才以借为名支付给陈某甲20万元的,陈某甲对于这20万元也明知是戴某某给自己的封口费,其行为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同时被告人陈某甲为敲诈勒索受害人,在街道办的办公场所非法安装并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该行为造成了明显的社会秩序混乱及不良影响,亦已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平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随案移送优盘八个、IPAD两部、移动硬盘一个、电脑一台、录音笔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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