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静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静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静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重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陈某甲与伏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2009年后半年,被告人陈某甲欲通过时任**信用社主任程某某办理贷款,因条件不符未能成功。被告人陈某甲向女友伏某甲提供了程某某电话号码,让伏某甲通过短信与程某某聊天,待二人熟悉后帮忙为其贷款。2009年11月某日,被告人陈某甲与伏某甲住宿于庄浪县城“**宾馆”,被告人陈某甲提议以色诱方式捉奸,即“仙人跳”方式威逼程某某为其贷款,伏某甲予以默许。随后伏某甲将程某某约至客房内,待程某某脱掉衣服上床后,伏某甲即给被告人陈某甲发送信息,被告人陈某甲收到信息后进入客房内,称其为伏某甲男友,持枕头抛打伏某甲并辱骂伏、程二人,持手机拍摄裸照后威逼程某某为其办理贷款,程某某拒绝后离去。数日后,被告人陈某甲再次威胁向程某某贷款,程某某称无法为其办理贷款,被告人陈某甲即以裸照相威胁,要求程某某出钱解决此事。程某某恐其家庭及工作受到不利影响,便托其朋友贾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协商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要求五万元了结此事,程某某同意后于2009年12月6日在静宁县**信用社向陈某甲提供的信用社账户(账号6210610004700*******,户名陈某乙)内存入五万元,被告人陈某甲收到款后即将裸照删除。所得赃款由被告人陈某甲用于生活支出。
二、开设赌场罪
2017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甲纠集参赌人员周某甲、高某乙、黄某某、高某甲、吕某某、张某乙、齐某某、王某某等二十余人次,先后三次在静宁县**乡***山地林搭建帐篷,以“摇碗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每把至少押注一百元,上不封顶,被告人陈某甲从中抽头渔利,高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场向参赌人员周某甲高息放贷五万元,周某甲当晚全部输掉。因无力偿还,经高某介绍,周某甲将其所有的一辆甘LN****白色本田CRV轿车作抵押,向经营“**汽车租赁公司”的姚某某借款八万元,部分用于偿还所欠高某的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存款凭条、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冯某某、陈某乙、伏某乙、陈某丙、张某甲、朱某某、齐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吕某某、周某丙、周某甲、周某乙、高某乙、黄某某、姚某某、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仙人跳”(即色诱捉奸)的方式威逼他人为其办理贷款,因条件不符转而以裸照相威胁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厚 明
检察官助理:吴小鹏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静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