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56********,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坪**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因对村中美丽乡村建设不满,于2020年7月4日手持铁锤将村中在建的位于陈某乙家门前的水沟以及水泥盖板敲毁,于2020年7月10日手持柴刀将村中种植在门楼前的5棵树木砍倒,于2020年7月12日手持柴刀将村中小公园内的12棵树木砍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丽琼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由连州市看守所送连州北山医院就医;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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