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喝酒后与他人争吵,被害人陈某乙上前劝阻,陈某甲因陈某乙的劝阻而迁怒于陈某乙,遂持长柄钩刀冲入陈某乙经营的山水KTV店内,将店内的1辆电动车、1部电脑显视屏、1部传真机砸毁;将3台点歌电脑3和1部42寸的电视机不同程度的砸毁。陈某甲作案后逃离了现场。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澄迈县加乐镇长岭村被民警抓获。
经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陈某乙被毁的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认定陈某乙被毁的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6971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5000元整,并取得被害人陈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办案说明、健康体检表、健康检查笔录等;
2.证人陈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娜娜
书 记 员:廖厚章
2020 年 6 月 9 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海南省澄迈县**
镇**村**号家中;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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