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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口市美兰区**农场**宿舍;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21日,陈某乙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农场农五队的50亩土地租赁给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管理。之后,陈某乙与李某某之间因租赁问题发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2016年4月5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美民一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双方的土地租赁协议继续履行。陈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5月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01民终185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李某某将土地经营权归还陈某乙,撤离承包地,移除种植物。2018年2月3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108执1545号执行裁定书,责令李某某移除租赁土地上的种植物,将租赁土地退还给陈某乙。

2018年11月13日,因李某某一直未将土地经营权归还陈某乙,并移除种植物,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之子)持砍刀将李某某在租赁土地上种植的琴叶榕树和福绿桐树从离地高10cm左右处砍断。被砍断的琴叶榕树和福绿桐树的树干和枝叶都遗留在现场,经现场清点统计,被砍的琴叶榕树有292株,被砍的福绿桐树有70株。经鉴定,被砍的琴叶榕树和福绿桐树价值共计人民币480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受案登记表、土地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户籍信息、被砍树木现场照片、《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关于海口市美兰区三江农场5队被砍苗木的调查报告》、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0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副 检察 长:崔文红

检察官助理:徐欧云

书  记  员:张  颖

 2019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口市美兰区**农场**糖厂宿舍,电话:137 0040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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