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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1995年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至2019年期间因多次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强制戒毒,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因汕湛高速征收土地未获得补偿一事,独自一人前往佛冈县**镇**村委会办公楼一楼大厅,与在场的陈某乙、陈某丙协商补偿未果后,用手将办公楼一楼大厅的一台AOC液晶显示器、一台清华同方液晶显示器、一台联想一体机电脑和一台多功能数码复印机举起砸到地上损坏(经价格鉴定,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6750元)。2018年3月3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再因汕湛高速征收土地未获得补偿一事,携带一把柴刀到达佛冈县**镇**村委会办公楼一楼大厅,陈某甲向在场人员冯某某询问无果后,拨打村委工作人员陈某乙的电话,要求获得征地补偿。协商未果后,陈某甲用手将一楼大厅的一台现代22寸LEC显示器、一台美思奇主叫号码显示电话机、一台惠普激光打印机、一台多功能数码复合机举起砸到地上损坏(经价格鉴定,损失价值合计3690元)。随后陈某甲离开办公楼一楼大厅走至**村委门口附近时,见陈某乙所使用的粤RCM****轿车停在该处,陈某甲持手中的柴刀对该轿车的右后大灯、右前门玻璃、前挡玻璃等部位进行损坏(经价格鉴定,损失价值合计5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丁、陈某丙、冯某某、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晋钊

2020年4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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