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92********,广东省阳西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起诉)、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林某甲(四人另案处理)等人以**镇**村委会**土地属于本村为由,对被害人郑某某位于该土地处的养猪场进行毁坏,陈某甲等人持铁锤等工具将养猪场的铁栅门毁坏后,进入养猪场内对猪舍、水塔、风景树等财物进行故意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共计237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其兵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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