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3月31被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3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某甲因向陈某乙追讨欠款发生纠纷。2018年3月2日凌晨2时多,王某甲纠集王某乙、卢某甲三人(均作行政处罚)驾驶一辆黑色皇冠小轿车(车牌号码粤DH*****)到澄海区凤翔街道百二两村陈某乙的住家门口,王某甲用事先准备的“U”型锁将陈某乙住家大门锁住。陈某乙妻子王某丙发现将情况告知陈某乙,陈某乙从附近赶回,持木棒砸打王某乙驾驶的皇冠小轿车后车窗玻璃及左后车窗玻璃,王某乙驾车逃离现场。王某甲准备逃离现场时与陈某乙相遇,被陈某乙持木棒砸中其背部及脚裸几下(未伤检)。被告人陈某甲及村民陈某丙、王某丁、陈某丁闻讯赶到现场,陈某乙向陈某甲等人说王某甲等人到其家中做贼,要求陈某甲等人帮忙抓捕。随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在周边寻找王某甲等人。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在澄海区凤翔街道大埔堀村篮球场发现王某乙龙停放在该处的皇冠小轿车,被告人陈某丙、陈某甲在现场找来砖块、等工具对小轿车进行打砸,造成车辆多处损坏(价值人民币79383元),后陈某甲等人逃离现场。
经澄海区物价部门对皇冠轿车的损失进行价格认定: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9383元。
2020年1月10日晚上21,被告人陈某甲在汾水关公安检查站被执勤民警抓获,随即将其带至饶平县公安局。
案发后,双方已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辩解;
2、同案人陈某丙的供述;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证人王某丁、陈某丁、王某戊、王某戊、王某某、陈某乙、陈某戊、王某丙、王某己、王某庚、王某乙、卢某乙、陈某己、陈某某、陈某庚等人的证言;
5、视听资料;
6、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在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山松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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