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故意杀人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9〕55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82********,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南京市建某某**大街**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路**室**幢**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3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3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父亲陈某乙在南京市建某某**街**号**城**幢**室一楼客厅内,与陈某甲前妻被害人姚某某商谈离婚财产分割补偿问题。因姚某某不同意陈某乙关于延迟支付补偿金的要求引发陈某甲不满,被告人陈某甲遂从该室二楼至一楼厨房拿剪刀,从身后捅刺姚某某左侧颈部(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陈某乙阻挡后,陈某甲又从厨房拿菜刀欲继续对姚某某行凶,被在场群众制服。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离婚协议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冯某某、赵某某、崔某某、高某某、单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砺欧

代理检察员:孟晋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