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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杀人、伪造身份证件案)_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诉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开发区**幢**楼。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6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5日、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8日);因案件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自2019年7月25至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被告人陈某甲因与曾某某的情感、经济纠纷,对曾某某、黄某某夫妻产生怨恨。2019年4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携带事先准备的菜刀到德化县****新苑**号楼**室,持菜刀追砍黄某某,先后砍中黄某某头部、颈部、腹部等要害部位,后因曾某某阻拦、黄某某趁机逃脱而未遂,曾某某在阻拦过程中亦被砍伤头部,手部等部位。经鉴定,黄某某面部愈合创口长度累计达17.8cm,损伤属轻伤一级;肢体缝合创口长度累计达17.5cm,损伤属轻伤二级;体表创口长度达14.cm,损伤属轻伤二级;头皮愈合创口长5.0 cm,损伤属轻微伤;右侧顶部硬膜下血肿,无伴脑受压迫状和体征,损伤属轻伤一级;右侧顶骨线性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无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损伤均属轻伤二级。曾某某肌腱损伤,左前臂迟神经断裂,左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6%,损伤属重伤二级;左手腕功能功能丧失45%,左尺骨中段、桡骨中上段骨折,损伤属轻伤一级;头皮瘢痕长度累计达45.4cm,损伤属轻伤一级;医院病程记录、护理记录示曾某某2019年4月10日0时至2019年4月11日7时累计输血2100ml,分析认为损伤已达休克(轻度),损伤属于轻伤二级;颅骨多发骨折,右中指远节缺失,右环指中末节缺失,损伤均属轻伤二级;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8.62cm2,体表瘢痕长度累计达29.1cm,损伤均属轻伤二级。顶部头皮下血肿,面部瘢痕长4cm,损伤均属轻微伤。经鉴定,曾某某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租赁的车辆逃匿,后于2019年4月1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梁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被害人黄某某、曾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被害人曾某某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涉案材料和样本DNA检验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犯罪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陈某甲辨认犯罪现场笔录、被害人黄某某的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德化县浔中镇嘉德新苑小区物业管理处提交的小区监控视频。

2、​ 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事实

2019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办假证广告联系卖方,办理了名为“林某某”的假身份证和驾驶证各一张。2019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闽C****小轿车上道路行驶,因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在福建建省德化县厦沙高速136公里(收费站)被查获,期间使用该名为“林某某”的假身份证、驾驶证接受警告,记1分的处罚。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多次使用该二张证件向他人租车。

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身份证1张、缺失照片的驾驶证1张;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租赁合同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实施杀人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数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莲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德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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