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罪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乡**号。2004年7月3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2月2日被饶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6月14日10时许,饶平县柘林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前往**村被告人陈某甲家落实计生工作时,被被告人陈某甲兄弟陈某丙(已故)、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辱骂、阻挠。期间,在场的被告人陈某甲持一把菜刀砍伤政府工作人员被害人余某甲及村干部被害人陈某丁的面部、颈部、手等部位,致两被害人受伤,后被告人陈某甲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饶平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余某甲前额部被人砍伤并遗留明显条状疤痕,损伤程度属重伤;陈某丁头面部、颈部、右上肢软组织裂伤,面部遗留明显瘢痕,右尺骨、右第二掌骨骨折,肌腱断离,右手活动功能丧失,损伤程度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戊、陈某己、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甲、陈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敏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