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街**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张某某及杨某某到葫芦岛市龙港区荒地村陈某乙泳装厂院内与陈某乙发生争吵,进而杨某某与陈某乙的哥哥陈某甲发生撕打。陈某甲用拳头将杨某某鼻子打伤。经鉴定,杨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继伟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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