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职检刑诉〔2019〕322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在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镇中坪村三湾组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过程中陈某甲捡石头砸向陈某乙,导致陈某乙头部受伤。经鉴定,陈某乙所受之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诉讼文书卷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模君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0983****。
2.侦查卷宗2册及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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