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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19〕9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捕前住广东省揭阳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六枝特区平寨镇沙子坡组小地名叫肖家冲的地方,与同村的被害人陈某乙因争水放田发生矛盾,陈某甲使用镐刀将陈某乙头部打伤后外逃。2019年9月11日,陈某甲在六枝特区下云盘街上被被害人家属抓住后扭送公安机关。2002年7月29日,经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局法医临床学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2002)黔六公法临字第197号”文书鉴定,被害人之伤属人体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案件回执单、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被告人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厚维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2页,光盘2张。

3.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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