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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9日,被害人林某丙等人到福清市镜洋镇东升村老人会参与赌博,林某丙等人输钱后认为有人诈赌,便掀翻赌桌离开。次日19时许,被害人林某丙、陈某丙和林某甲相约驾驶两部二轮摩托车再次来到福清市镜洋镇东升村老人会,期间与老人会里面的人发生争吵,后被众人持刀、棍追赶,被告人陈某甲见状也跟随众人一起追赶被害人林某丙、陈某丙等人,在福清市镜洋镇东升村绿丰食品厂旁的村道上,被告人陈某甲和众人一起使用刀、棍围殴被害人林某丙、陈某丙,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丙左侧血气胸(肺压缩60%),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林某丙左尺骨上段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殴打他人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分别赔偿被害人陈某丙、林某丙人民币7.5万、4.9万,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出警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郑某某、林某乙、林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林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报告及说明、尿液现场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玲

2020年10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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