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陈某乙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广场**楼新华都书城验收工程时,因对施工方李某某(另案处理)提出施工不达标的问题,李某某遂怀恨在心,对被害人陈某乙左脚髌骨处踹了几脚,后又挥拳打了被害人陈某乙头部几拳,随后被在场人员劝开。接着李某某又冲上前殴打被害人陈某乙,被告人陈某甲为帮助李某某,遂从被害人陈某乙背后抱住被害人陈某乙,以便李某甲继续殴打被害人陈某乙,导致被害人陈某乙左腿髌骨骨折。经福建晟蓝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0月28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目前,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省晟蓝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辉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