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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雇佣的施工作业机械要经过漳平市**镇**村**号被害人陈某乙的门前路段时,被害人陈某乙(二级智力残疾)在晒谷子,站在路中间不让施工作业机械经过。被告人陈某甲叫被害人陈某乙离开未果,气愤之下将被害人陈某乙推倒后用右脚将被害人陈某乙胸部肋骨部位踢伤。2020年1月14日,经漳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对被害人陈某乙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自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永福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漳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 军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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