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德化县龙浔镇丁墘村大卿宫旁的临时安置房与其兄陈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陈某甲持菜刀将陈某乙砍伤。经鉴定,陈某乙经治疗后遗留头部缝合创口累计长12.3cm,损伤属轻伤二级;遗留右前臂瘢痕长1.4cm,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附近等待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赔偿陈某乙人民币1100元,取得陈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德公鉴[2020]74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陈某甲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持刀具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且本案系因家庭琐事引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晓莲
检察官助理 王冰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德化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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