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在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住古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古田县**镇**村村**村村道通行一事发生争执,后陈某甲持黑色不锈钢钢管击打张某某左手小臂致其左侧尺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侧肱桡关节、桡尺近侧关节脱位。经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陈某甲已赔偿张某某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同年5月20日,陈某甲经古田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案的不锈钢钢管一根;2.书证:古田县公安局收集、出具的被告人陈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持械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雪斌
检察官助理 雷 娟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陈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70697****。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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