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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住址仙游县**镇**村**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4月8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中午12时许,翁某某与其女儿的婆婆陈某乙在**镇**村**路上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甲因翁某某在他家门口吵闹影响其午休,与翁某某发生纠纷而殴打翁某某致伤。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29日主动向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河

检察员:王强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及相关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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