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2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6月10日因已经对被告人陈某甲做出精神病鉴定意见而恢复计算羁押期限。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前被告人陈某甲的父亲为被害人李某某承建楼房,后因工程质量问题未能解决,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催讨工程尾款未果。2019年7月3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到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李某某的住家一楼客厅,再次向被害人李某某催讨房屋建筑尾款遭拒,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李某某,致其受伤,后逃离现场。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左上臂软组织挫伤、左大腿擦伤、左第10肋骨腋段骨折、左侧股骨颈骨折,其左侧股骨颈骨折,属轻伤二级。
经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1.陈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及目前处于缓解期;2.陈某甲对本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陈某甲目前有诉讼能力。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陈某甲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佳冕
2020年7月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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