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367号
被告人陈某甲,外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9********,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住区**横**号。2020年4月1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决)及其朋友邢某某等人在潮州市湘桥区**路**酒吧**号卡座喝酒,次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韦某某路过该卡座时与邢某某等人发生纠纷,被害人韦某某的朋友曾某乙闻讯赶到缪缪酒吧,经被害人韦某某指认后上前殴打邢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曾某甲、陈某乙等人见状与曾某乙发生对打,被保安劝开,曾某乙离开现场,随后,被害人韦某某走到**酒吧大门附近时,遇到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被告人陈某甲推了被害人韦某某的肩膀后,同案人陈某乙上前将被害人韦某某推倒在地,同案人曾某甲在被害人韦某某起身过程中持洋酒瓶砸打被害人韦某某的后脑部一下,致其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于同月6日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凤新派出所投案。
经法医鉴定,韦某某系头后枕部钝器伤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物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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