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9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即日被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宁远县**镇**村与被害人陈某乙因挖泥土而引发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持扁担将被害人陈某乙的右手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陈某乙的陈述;3、证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萍

检察官助理:冯明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