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4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9 月1日被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7时许,陈某乙在竹山县**镇**村**组自家在建房屋与被告人陈某甲家房屋之间的排水沟修补岸缝,陈某乙妻子被害人肖某某在岸上帮忙。陈某甲开车回来后上前阻止陈某乙,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厮打。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丙听到动静遂上前帮忙,也与陈某乙发生撕扯,三人相互撕扯滚入水塘。陈某甲用石头打陈某乙,肖某某见状捡起地上的木棒,朝陈某甲身上打。陈某乙与陈某丙相互撕抓着对方僵持在水塘边,陈某甲与肖某某捡石头相互对扔,继而撕抓在一起, 肖某某将陈某甲压在身下,两人互用石头击打对方,陈某甲身体后仰将肖某某挤压在土堆上,肖某某扯住陈某甲头发,陈某甲头部向后撞击肖某某,用脚踢肖某某。后双方撕抓着直至民警赶到现场。2020年1月20日经竹山宏宇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外伤致“右侧5、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皮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身体损伤程度均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住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波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竹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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