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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崇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9年12月10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崇阳县**乡**村**组陈某乙的小卖部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后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三级。

2019年12月5日,陈某甲到肖岭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崇阳县浩然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明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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