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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村民邢某甲雇一辆大货车在**镇**村大门处装哈密瓜,由于货车司机开车将**村村大门处的部分护栏撞坏。**村村委会**陈某乙得知后,要求货车司机赔偿。邢某甲与胞弟邢某乙不同意让货车司机赔钱,于是跟村委会**陈某乙发生争吵。2014年5月29日18时许,***陈某乙驾驶电动车途经邢某乙新建住宅附近村道时,遇到邢某乙与陈某丙从外面干活回来,邢某乙和陈某乙又因村大门护栏损坏的事相互对骂,当时旁边很多村民在看围观。后来有村民把陈某乙与邢某乙争吵的事告诉了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以为其胞哥陈某乙被邢某乙殴打了,就拿了一把山钩刀驾驶摩托车去找邢某乙。被告人陈某甲去到邢某乙新建住宅旁的村道时便停车下来,从摩托车上拿山钩刀准备去打邢某乙,邢某乙见状便跑了,被告人陈某甲也跟着追过去,但被旁边的村民拦住并把陈某甲手里的山钩刀夺下,之后被告人陈某甲空手追赶邢某乙到新建住宅,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向邢某乙打过去,邢某乙的妻子陈某丙上前挡住,于是木棍打在陈某丙的左上臂部位致陈某丙左上臂骨折,被告人陈某甲被群众劝离现场。

2019年5月21日,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丙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证实、和解协议书、收据、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

2.证人邢某乙、邢某丙、林某某、陈某乙、邢某丁证言;

3.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乐)公(司)鉴(法医)字[2019]A-108号;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义超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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