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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承德县某某某某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9时许,在承德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陈某甲家门口便道上,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撕扯过程中陈某甲用铁锤将陈某乙头部打伤。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左侧额部及右侧颞部硬模下血肿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右侧颞叶、左侧脑室旁脑挫裂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左侧额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皮裂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丽伟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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