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四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暂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2018年6月29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0日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1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5月22日重新收案。2020年2月16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到镇江与其父母亲、哥嫂等人在本市润州区**路**号家中共同居住,因患有未特定的精神障碍,在镇居住期间和家人因琐事发生矛盾。10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甲故意将其母亲马某乙支开,从厨房取出菜刀将其嫂子被害人马某甲砍伤,致其右耳后部、左拇指、膝部及腿部多处创口及划伤,右颞骨乳突撕脱性骨折,右足舟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磨刀石等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马某乙、杨某甲、徐某甲、杨某乙、徐某乙、喻某某、林某某、陈某乙、姬某某、杨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由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被告人陈某甲对案发地点、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对被害人马某甲的辨认笔录,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寒松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5221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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