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毕检公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甲(小名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1993*********,满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黔西人,户籍地黔西县**乡**村**组,住黔西县**镇**小区。曾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6月14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7日黔西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与其朋友黄某某酒后行至黔西县**镇**大道**酒店旁人行横道路口处时,与路过此处的武某某(另案)因琐事发生口角,武某某遂电话邀约被告人陈某甲及罗某某(另案)前来帮忙打架,罗某某接到电话后遂邀约同在黔西县DS酒吧喝酒的徐某某、赵某某及吴某某(三人均已判)帮忙打架。陈某甲先赶到现场并与被害人张某某抓打,在抓打过程中,武某某拾路边烧烤摊处的塑料凳对张某某进行殴打,陈某甲持小刀将张某某杀伤。此时,罗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及吴某某赶到现场,张某某见状遂往**酒店旁一巷道处逃跑,四人继续追打被害人张某某,追赶至**酒店后面**烙锅店门口处,吴某某将张某某踢到在地,并对张某某拳打脚踢,罗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分别持甩棍、空心铝合金管殴打张某某。其间,吴某某又持空心铝合金管殴打张某某。后吴某某与徐某某、赵某某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黔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于左胸部导致心脏破裂及心包堵塞而死亡。2019年6月18日,陈某甲在贵阳市云岩区金关金河小卖部附近的一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2017年11月28日3时许,黎某某(已判)在黔西县**镇**路“**宾馆”入住期间,因换房一事与被害人杨某甲发生口角,杨某甲便殴打黎某某,双方随即发生抓打。黎某某被打后心怀怨恨,遂电话邀约李某甲、杨某乙帮忙殴打杨某甲,李某甲又邀约被告人陈某甲帮忙,陈某甲答应后携带两把东洋刀与黎某某等人汇合,之后,黎某某逼迫杨某甲女友李某乙电话将杨某甲骗至黔西县**镇**路口处,并伙同陈某甲持东洋刀对被害人杨某甲进行追砍,将杨某甲的头部和手臂砍伤。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鉴定,被害人杨某甲因锐性外力致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颞顶部凹陷性骨折等颅脑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杨某甲因锐性外力致右上肢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受他人邀约,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帮成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随案卷宗9册,光盘11张,证据目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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