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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59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坛头***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7月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怀疑妻子郑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便从家里拿了—把菜刀去寻找唐某某。陈某甲来到揭阳市榕城区**街道办事处**坛头唐某某住处的巷口时,刚好遇到唐某某,便持菜刀追砍唐某某,唐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摔倒在地,陈某甲追了上去用拳头殴打唐某某,并持刀朝唐某某的身上砍去,随后返回到家里。当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伤者唐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质菜刀1把;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杨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浩鑫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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