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3********,汉族,广西合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由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易兴俊,广西邦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因听关某某说其老婆与被害人陈某乙有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于2020年8月6日中午去到浦北县**镇**村委会**厂,找到关某某、陈某乙和其老婆对质,并欲查看厂里的监控,但因监控出故障无法查看,陈某甲便开车回家。陈某甲回到家中越想越生气,便从家中拿一把水果刀驾驶汽车回到麻纺厂,见到陈某乙后,持刀冲上去捅伤陈某乙。经鉴定,陈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10月19日,陈某甲家属与被害人陈某乙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陈某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000元,取得了谅解。同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水果刀套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远锦
检察官助理 苏昭榕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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