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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村**号。2019年9月25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13时多,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乙在饶平县大埕镇红花村六顺祠堂西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害人陈某乙殴打致伤。

经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面部软组织挫(裂)伤,五根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饶平县大埕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梁晓洁

检察官助理:洪桂生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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