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94********,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住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家因家庭琐事与其姑陈某乙、姑爷朱某某产生矛盾,遂持菜刀砍其姑陈某乙,被其姑爷朱某某将菜刀夺下后,被告人陈某甲又持铁锨朝其姑爷朱某某面部击打,将朱某某面部砍伤,致朱某某面部留下疤痕,经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病例;
2、证人陈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物证:菜刀和铁锨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亚东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泗县**镇**村**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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