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04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中共党员,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区**村**栋**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方某甲两家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甲和方某甲先在水塘边揪扯被拉开,后两人在陈某甲家门前揪打,过程中方某甲的鼻子被打破流血。经鉴定,方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石涧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4月2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甲已赔偿人民币65000元,取得了方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乙、汪某某、姚某某、方某丙、陈某乙、方某丁、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省无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香香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材料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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