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93********,汉族,技校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淄博市周某某**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99********,汉族,技校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周某某*****俱乐部,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现住淄博市周某某**广场**座**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追加被告人赵某甲一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3时许,在淄博市周某某**镇**村**路**村**段,被告人陈某甲、赵某甲因故与被害人赵某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甲、赵某甲对被害人赵某乙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赵某乙左侧眶下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赵某乙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档案等书证、被害人赵某乙陈述、被告人陈某甲、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涛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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