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0********,汉族,大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分公司员工,住古田县**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0点许,被告人陈某甲因患偏执性精神病臆想被害人杨某某用细菌害她而在古田县**街道**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办公楼四层女厕所内持事先准备的铁锤敲打杨某某头、面部致其上唇全层裂伤。经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0日,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案发期间及目前患偏执性精神病,案发期间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受处罚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无受羁押能力。2020年6月18日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再次鉴定,被鉴定人陈某甲目前患偏执性精神病(缓解期),目前有受审能力、有受羁押能力。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及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1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表、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陈某乙、刘某某、陈某丙、李某某、陈某丁、叶某某、陈某戊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 勘验、检查、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7. 视听资料:古田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持械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锦丽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古田县**路**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光盘二张
5.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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