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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61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6时许,在兰溪市**镇**村池塘边,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徐某某围墙位置纠纷发生扭打,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使用菜刀将被害人徐某某头部、手臂等处砍伤。经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头部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左上臂伤势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复印件、轻伤害案件权利告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谅解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蒋某乙、蒋某丙、朱某某、蒋某甲、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兰公司鉴(伤)字[2020]81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检查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调取登记表、视频监控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贤

2020年8月25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某某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清单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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