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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2001********,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某某,住绿某某**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二人到陈某丙家吃饭,因陈某丁不肯喝酒,陈某甲、陈某乙离席后把陈某丁叫出门外殴打,后被在陈某丙家吃饭的陈某戊等人劝开,在劝架过程中,陈某戊用双手按住陈某甲的胸部顶在旁边猪圈的围墙上,并声称要报警,陈某甲和陈某乙挣脱后跑开,陈某甲从陈某己家厨房拿了两把菜刀,并递一把给陈某乙,陈某戊追陈某甲和陈某乙到陈某己家门口遇到陈某甲、陈某乙二人,陈某戊上前去抓陈某甲时被陈某甲用菜刀砍到头部,并受伤流血,陈某乙所持有的菜刀被他人夺下并丢掉,后陈某甲被人拉开,陈某甲、陈某乙跑回陈某乙家中。经绿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戊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富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绿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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