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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11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委**组,住崇明区**镇**村**号。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七天,同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卢某某在振华港机4号码头桥吊上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某甲用铁质管钳打卢某某头部后脑勺处,造成卢某某头枕部受伤,后双方被劝开。卢某某离开现场,陈某甲紧随其后,在停车处附近双方再次发生扭打,陈某甲用脚踢卢某某胸腹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卢某某伤势构成轻伤。

被告人陈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承认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已对被卢某某作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发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由被害人卢某某报警而案发,后警方电话联系陈某甲,其主动至派出所,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信息。

3.验伤通知书,证实经检验,卢某某肋骨骨折(5-7肋);多发软组织损伤。

4.谅解书、收据,证实陈某甲赔偿给卢某某共计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谅解。

5.证人陈某乙、付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21日9时许在上海崇明振华港机4号码头桥吊上干活时,听到陈某甲和卢某某两个人在争吵。付某某看见陈某甲用管钳打卢某某后脑勺,后劝开他们。随后陈某甲和卢某某在停车处附近又打了起来,陈某乙看见陈某甲不停地用脚踢卢某某,后陈某乙和付某某将两人拉开。

6.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8月21日9时许,其因工作问题和陈某甲发生口角,后陈某甲从其后面用管钳敲其后脑勺,其就往下跑,陈某甲仍用管钳继续打其,其用手挡,同事劝架时,陈某甲还用脚踢其。其头上流血,往医务室跑,陈某甲后面追上,用管钳继续打其,后其把陈某甲摁倒在地上,夺下陈某甲手里的管钳,陈某甲用脚踹其,其也还击,后才被同事拉开。其身上右边三根肋骨骨折,后脑勺缝了三针等。

7.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卢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右侧第5、6、7前肋骨折、头皮创口等损伤,构成轻伤。

8.被告人陈某甲及辨认笔录,证实了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洋阳

检察官助理:聂怀广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3700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社会调查函》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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